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㈠42737建號、42785建號及42736建號分管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6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會同管區警員入內檢視: ⑴42737建號(2樓之2)屋內為三房一廳一衛,出租予第三人林○鐘,租期自112年4月14日起至 118年4月13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債務人已陳報書面契約影本到院。 ⑵42785建號(17樓之1)屋內為二房一廳(其中一房為樓中樓格局),出租予第三人李○唯,租 期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8年4月13日,每月租金15,000元,債務人已陳報書面契約影本到 院。 ⑶42736建號之分管停車位均為平面停車位,編號B3-5出租予42737建號承租人,編號B2-43A及編 號B3-16出租予42785建號承租人。 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因上開租約均於本件在112年3月29日查封後始成立,不得對抗債權人,故42737建號、42785建 號及42736建號分管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另均有積欠管理費情形,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