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現場按鈴無人回應,地下2樓有一編號166之機械式停車位。嗣承租人趙彗妘於2月7日陳報標的物之租約,內容略以: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張晉榮出租予承租人趙彗妘,租期自112年3月4日至115年3月3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8,000元(租金含稅、管理費),押金為2月租金56,000元,於簽訂租約同時給付出租人,管理費由出租人負擔,水、電、瓦斯、網路費均由承租人負擔,其他費用由使用者付費等等,有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可稽。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96年7月5日,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事,並非外觀目視可決,需現場經由儀器取樣檢測,另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亦無公示資料可稽,是特殊情事之查證確有困難。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