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不動產
6 宗合併拍賣,但應分別列價,各宗並應各自達到底價,拍賣最低總價合計為新 臺 幣 2 428
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價金不含上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如依法律有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但須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法律依據及證明文
件以供審核。
四、拍定後如因優先承買權之行使發生爭議,應另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嗣法院判決確定後,本分署始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定人持本分署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分署撤
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及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投標
應買。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七、使用情形:
(一)
112 年 3 月 17 日查封時,淡水區長興段(下同) 229 建號即一樓建物內有廚房、客廳、浴室、房
間一間,廚房及浴室屬於增建部分,天花板有裂痕,後陽台亦屬增建部分。 2 30 建號即二樓建物有
前陽台、三間房間,後陽台、浴室 及其中一房間為增建部分。 二樓其上第三層 建物有獨立出入
口,非屬拍賣範圍。
(二)
113 年 4 月 25 日履勘時,增建部分的一樓廚房及二樓浴室天花板及牆壁有很大的裂縫,現住者表
示一二樓增建部分當時海砂屋建材流行,懷疑房屋增建部分可能為海砂屋,但無資力辦理海砂屋
檢測。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
2237 建號係第一層之增建部分、 2238 建號係第二層之增建部分,無獨立之出入口,未辦理建築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 2237 及 2238 建號均以建物現
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該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屬違章時,有被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
126 及 127 地號(即房屋基地)及其上 229 及 230 建號(即一、二 層 建物), 第三層 建
物不在拍賣範圍之內, 第三層 建物與基地間之使用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3 年 6 月 18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133213013 號函所示,本次拍
賣標的物之增建部分(即 2237 及 2238 建號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業經拍照建檔列管。
(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 11 年 5 月 3 日 新北工建字第 1110833603 號函所示, 126 地號係 72 使字第
2094 號使用執照( 72 建字第 1301 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及既成巷路, 127 地號係 72 使字第
2094 號使用執照( 72 建字第 1301 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
110 年 11 月 18 日新北府城測字第 1102183919 號函所示, 126 及 127 地號之土地使
用分區屬「淡水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係依 109 年 11 月 30 日發布實施「變更淡
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 細則規
定辦理。
八、是否點交:本件
229 、 230 、 2237 及 2238 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126 及 127 地號土地其上尚有非
屬拍賣範圍之 第三層 建物,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