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會同地政機關到場測量,77 地號土地上有增建物 915 建號(二層樓磚造房屋),門牌號碼為「桃園 市觀音區富信路 117 號」,915 建號總面積為 412.87 平方公尺,部分使用鄰地 79 地號面積約 6.35 平方 公尺,建物占有使用鄰地權源不明,鄰地 79 地號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據在場人 即義務人表示,915 建號係由其係其自住使用,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現為義務人自住使用, 拍定後除建物座落之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不點交,但點交之部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 情事,本分署得不點交。另 915 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並應自行負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係依建物現況拍賣,義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二) 77 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 拍賣建物經本分署於 113 年 7 月 9 日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未有火災報案紀錄及非自然死亡等情 事。 (四) 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覆,77 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定義之耕地,惟非屬農地重 劃條例第 5 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 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備 註 (一)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 750 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 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 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土地共有人一人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之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