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4之1地號位於中央 路71巷22號對面,為巷道部分,其上無建物」。另依蘆洲分局函復稱房屋現為債務人自行使 用。344、344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2098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