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自住,未出租,屋前屋後有增建,客廳前 緣下雨會漏水」等語。53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57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位置防火巷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 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註:有如一所述情形)、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965建號拍定後點交;4571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