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安盛商務旅館營業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5月6日假扣押查封標別2不動產時,現場為安盛商號旅館,尚在營業中,債務人女兒林 O伶在場表示債權人所指面對大門左側有增建之部分,非增建,係向國有財產署承租使用。 二、本件於112年6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女兒林O伶在場,現場為安盛商務旅館經營旅館業使 用,且安盛商務旅館為債務人與第三人林O伶、林O均合夥經營。就房屋1樓及地下1樓使用, 旅館並未與債務人另外簽訂租約使用,係以合夥經營旅館目的使用房屋。一樓房屋前方右邊 交誼廳部分,第三人林O伶表示父親向國有財產署租地所興建之未登記建物,該未登記建物 與登記建物部分相連,為查封效力所及。112年8月15日測量查封增建時,31號地下一樓目前 閒置使用,房屋左右二側均有增建物,另房屋右後方廁所部分亦為增建物。另一樓房屋最後 方為新店區二十張路33巷7號房屋之梯間,依測量成果圖所示該梯間為一樓房屋之登記面積 部分。 三、4532建號未登記建物有佔用他人所有之臨地174地號(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59地 號(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405-2地號(管理者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土地,經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查復債務人等3人與該署就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132、172、174、 259地號內4筆國有土地分別定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地上為二十張路31號安盛商務旅館搭 棚及停車場,二十張路31號圍牆內磚造平房及停車場、鋼筋混擬土造七層樓房及搭棚,出租 面積分別為約36、100、198.55、104平方公尺,依113年申報地價計算,目前每月租金分別 為新臺幣5萬4,482元、2萬3,540元,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民權段 405-2地號土地管理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工管理處查復並無簽訂租賃土地或使用土地之相 關契約及收取租金之相關文件紀錄。而4532建號係2941建號、2947建號之增建物,拍定人不 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至占用臨地174地號、259地號、405-2地號 土地等基地權源應由拍定人自理,對於無權占用部分或將來管理機關不同意出租或使用之風 險,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0 月1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7366號函表示一樓增建部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 他-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物,拍照建檔列管。地下一樓增建部分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違建位置在地下一層,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違章建築日後有 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經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安盛商務旅館為債務人與林O伶、林O均合夥經營。 五、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未有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尚無申請辦理921、331地震震災後建築物 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另截至112年5月26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 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民權段260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