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1783建號建物於112年3月17日查封及112年10月19日現場履勘時,由債務人自住,經檢視內部為2、3樓一戶,有內梯相通,僅2樓有門牌,3樓無門牌,亦無對外的大門,債務人代理人稱無增建,無漏水。1773建號建物位於地下2樓停車場,有固定車位,車位編號為88號,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查詢相關主管機關,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自103年迄今亦無發生火災事件,亦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1773建號建物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