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8016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14日、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即社區管理人員在場表示車位部 分停放有債務人之車輛,債務人幾乎未居住於此處,但偶爾會來收信等語,檢視建物外觀無增 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因停車位部分係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 點交。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投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