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1008建號、23330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26日、113年5月2日現場調查、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 用。23330建號建物係位於頂樓之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100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 出入口通往頂樓平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6月21日函覆稱:23330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