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板橋區港子嘴段112-45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板 橋區縣民大道三段392號建物旁一呈狹長型之人行道,其上無建物占用。 二、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本件建物(3809建號)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第三人胡鈞傑稱其為債務人之朋 友,系爭房屋為債務人借其居住使用,債務人現在住在養護中心,並未居住於此。 四、因上開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且債務人未居住在內,其非為債務人占有該房 屋,故房屋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