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2年12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未到;據債 務人代理人稱應無海砂屋、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 二、據債務人代理人陳報本件標的物出租予第三人沈OO,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0月1日 起至122年9月30日止,月租新台幣10,000元,另有押租金20,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1302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 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 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 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