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情形 一、本件1165、1174地號土地於112年6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大觀路2段25-1、2 9、31、33-1、35、37、39及41號建物之基地,據中壢地政地籍資料,1165地號土地有同 段82、83、84建號建物登記,上開建物均非本案拍賣標的。132建號(暫編)建物(大觀路2 段35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113年5月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導往現 場,外牆有糕餅店招牌,據債權人陳報現無人占用,建物部份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 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土地上建物,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 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 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 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 本次全部標的一併聲明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 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 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 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 還。 六、據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65地號都市計劃案及土地使用 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第一種商業區。1174地號都市計 劃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第一種住宅區。 再發展區之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七、1165、1174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登記,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八、本標暫編13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拍定人並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