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8日現場查封時,新北市土城區(下同)清水段7356建號建 物,經按門鈴無人應門。另清水段7357號建物,承租人江木成之配偶吳金葉在場稱:該建物 目前由其與江木成、子女居住,客廳有神明桌,頂樓係用鐵皮四周搭蓋,放置沙發、雜物 等,該建物並無車位,亦無水災、火災受損、地震受創、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情。 二、嗣清水段7356建號建物之承租人吳煥然於8月5日陳報其租賃契約,內容略以:「吳煥然向王 健發承租明德路1段240巷2號3樓房屋(即清水段7356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 起至113年7月31日止、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各2年,每月租金均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整。」 三、另清水段7357建號建物之承租人江木成於8月9日陳報其租賃契約,內容略以:「江木成邀同 江佑實為連帶保證人,向王健發承租明德路1段240巷2號5樓房屋(即清水段7357建號建 物),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共2年,每月租金均為11,000元整,訂約 前江木成並交付王健發22,000元作為押租保證金。」債務人則於8月13日亦陳報上開租賃契 約。 四、職是,本件拍賣標的雖均為第三人占有中,但皆為查封後始行占有,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五、依不動產謄本所示,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築完成日期為77年2月15日。另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 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拍賣土地屬「變更土 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82年7月7日)」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清水段8279建 號建物,建物外觀有鐵皮所圍,維護與保養狀況普通。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非 屬列管輻射屋;訪查周遭鄰居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 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 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新北市土城區清水段8279 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5月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05730 號函所示,該建物乃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 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 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