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建物目前由共有人及其家人居住,房間及客廳均有漏水情形,有一停車位 (B1-121),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 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在點交之列, 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優先承買權: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三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