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親陳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連同土地作為 建物之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