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自住,有一車位在B3-10 號,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之情形。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 應買人注意。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 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6月21日桃建照字第1130041061號函所載,「1042地號領有 (112)桃市都施使字第德00284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 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