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140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鐵皮屋部分占用,何人所有及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拍賣之建物2339、2350及2351建號據債務人陳報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140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 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 其目的為保全追徵,囑託機關同意於拍定後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 八、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 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