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3年5月8日現場查封時,共有人簡O清在場稱現作倉庫使用,無人居住, 並稱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本 院,該址查無非自然死亡。經地政表示有增建,已暫編7683建號,坐落2318、2319、2334及233 5地號,其中6.05平方公尺占用2335地號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自行評 估。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 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2318、2319及2334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6日)之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