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據佔用人在場自稱,其係原房屋之屋主,其與債務人上有糾紛而訴訟進行中,目前是基於所簽立附買回權之契約中之租賃約定關係使用,並以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承租,是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物曾於104年12月13日因炊事不慎發生火災,經法院調閱火災調查鑑定書,其記載略以:火災未造成人命傷亡,燃燒面積約3平方公尺。三、另依佔用人在場自述及法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