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3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地號土地其上為樂業街151號至153號 及安居街45號(美佳牙醫診所)至51號建物坐落;110年3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洪○聖稱6554 建號建物由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經營「良食生活」,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起至 110年10月31日止,後本件112年3月23日履勘時,6554建號建物外觀懸掛養生老麵饅頭店, 惟屋內無裝潢亦無物品。110年5月11日假扣押保全程序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表示6554建 號為兩戶打通,有去地政辦理建物合併,故只有一個建號,經檢視有增改建情形。40地號及 40-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5274號函覆,40地號土地係73 使字第第0918使用執照(72建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復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112年3月31日北市大地登字第1127003980號函覆,40、40-3地號土地及其上6554建號建物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一併移轉。 三、拍賣之7364建號建物為6554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30日 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4431號函,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 規定,違建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辦理,有被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3173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2年4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4871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529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 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9月16日核輻字第1130014182號函覆,「臺北市大安區樂業 街155號」建物經該會偵測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 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