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01建號建物現場履勘時一樓懸掛豚花韓式料理招牌(林森店),有增建,並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8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36013號函覆,現由第三人 台日韓友好國際有限公司承租,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5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約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卷內可稽,後於113年4月27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查訪時,改稱每月租金為126,000元,故拍賣標的1401建號建物及增建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031建號建物為拍賣標第1401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113年5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21651號函,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建,列入 分類分期處理,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1400建號建物,屋內有辦公桌及用具,有嚴重漏水情形,第三人王○炳稱由其 承租,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為107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9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 第三人王○炳稱租期屆滿後未重新訂定書面租賃契約,仍依原條件續租中,惟1400建號建物 業於109年10月6日即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查封,依形式審查,該租約期於查封後已 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243地號土地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第肆種商 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8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20347 號、113年4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9264號函覆,1401建號建物自98年5月21日至109年7 月31日止曾有多次火災紀錄,均無人傷亡,1400建號建物於100年2月10日曾有一次火災紀 錄,無人傷亡;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 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 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6年12月2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 年5月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4472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113年5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78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 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