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603建號建物由被繼承人陳顏寶玉出租予第三人劉安竤使用,租約業已屆期,現由員工使用 其中一間房間,其餘房間由劉安竤作倉庫使用,現為不定期租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繼承人之子於現場稱自被繼承人使用本建物起,建物均無問題,無增建,無影響交易之情 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 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 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