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68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23329建號為第三人邱○忠占有使用中,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3月1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第三人邱○忠在場稱23329建號由其居住使用,債 務人未居住該屋;據地政人員指出6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69巷12弄1號 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第三人邱○忠提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判決所載,債務人曾向第三人邱○忠起 訴請求返還23329建號建物,惟遭判決駁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4月17日函覆稱:23329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68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