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05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即第三人鄭鳳珠自民國104年間開始無償居住 使用,依本院109年移調字第175號調解筆錄所載,債務人同意第三人鄭鳳珠得無償使用系爭 建物至其終老;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系爭建物亦無增建情形。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9417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7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3613953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 年7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52842號函覆,經派員訪查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 建物非屬目前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之建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 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系爭建物於查封(113年6月3日)前已由第三人鄭鳳珠占有使 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