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三峽區(下同)大埔段二鬮小段42─1地號土地,位於二鬮路136巷20弄2號建物前方土地,延伸至最前端之警衛室,其上有部分游泳池、公園等;大埔段二鬮小段42─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2號建物前方之部分游泳池。 二、此外,本件建物於3月25日現場勘測時,據鄰居陳先生稱:該建物已無人居住,屋主去年(即112年)約8、9月間因心肌梗塞於屋內死亡,過3、4日後始被人發現等語。因無人應門故執行人員開鎖進入,屋內家具滿布,但已斷水斷電,顯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該建物並無增建等等。三、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四、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5月16日函復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屋齡為29‧6年,現場觀察標的外觀,並無鋼筋腐蝕,僅樓梯間有部分油漆脫落,經查詢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清冊、921、331地震建物清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登錄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單,並無本件建物,但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輻射屋,仍需經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此外,現勘時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原所有權人於標的內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又查詢相關新聞,皆載有本社區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但無標註勘估標的之房屋地址等等,有估價師事務所函復在卷可稽。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