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乙標為其自住,無汽、機車停車 位,無海砂、輻射、嚴重漏水等情形。 二、本件乙標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 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 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5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30038990號函所載,「三座屋段舊社 小段115地號領有(96)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0778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 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