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查封時已出借第三人使用,據第三人稱住約20年。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據查標的有一未約定專用機車位,無汽車位。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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