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民國113年4月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黃○仁基於租賃關係占用。據警局函復稱:承租人自112年6月27日起租。909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債權人、債務人、承租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三、121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