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執行標的物拍賣以出價最高,且達到底價者得標。 二、 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第 7 點第 3 項之規定:「偵查中變價,其鑑定費用由檢察機關先行 墊付,於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歸墊檢察機關。……」準此,拍定人除拍賣價金外,尚需另外繳納本件鑑定費用 3,500 元,本分署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三、 本件執行標的物由本分署於 113 年 10 月 4 日派員現場查封,依當日查封筆錄記載,建物位於聯上涵翠社區,房屋格 局為 3 房 2 衛 1 廳 1 陽台,在場人即當事人之母親(親屬)表示係自住使用,房屋無增建,未有海砂、輻射、地震、火 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管理費未欠繳,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四、 另房屋有一停車位,依 113 年 10 月 4 日查封筆錄記載,位於地下 1 樓,編號 221,車位上有身障車位標示,在場人 表示係自用未出租,且無使用上限制,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故停車位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五、 依據本分署向行政機關函查結果所示,執行標的物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位 於土壤液化潛勢圖中潛勢範圍;106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0 月 6 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未曾受理執行標的物之火災及救 護案件。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 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之適用。 七、 建物內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故本件拍定後,本分署如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規定辦理 強制點交拍賣動產之必要,則拍定人尚有應配合辦理之事項,請投標人注意。 八、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