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113年5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按門鈴無人應門,社區管理員表示本社區並無增建。債權 人113年8月1日向本院表示本建物由債務人居住,新北市警察局三峽分局113年8月19日回函表示 債務人之妻表示目前是債務人之妻及二個兒子居住此處,債務人有時候居住此處。債權人具狀表 示和債務人家屬確認過本標的並無增建及車位。113年11月14日第三人劉0崴具狀表示其向債務人 承租房子,租期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6年8月14日止,租金一次付清。然真實情形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