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其承租此屋很長一段時間,最後一次租約的租期是112年7月,債務人 亡後,依債務人舅媽通知繼續匯款租金至債務人帳戶內,現已找到新住處並搬離此屋,屋內僅 留一些雜物尚須整理並搬走,屋況正常,地下室機械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 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 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三、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如第三人已搬離則依現況點交,如仍有原承租人占有中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 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 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