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3年5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社區警衛陳稱現為債務 人自住使用。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 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 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