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 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 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 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 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 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 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