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部分共有人徐羅○○使用,部分第三人徐○馬及家人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 建物有嚴重漏水及壁癌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標的第682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稱拍賣之建物於107年9月19日有司法相驗案件之勘察採證 紀錄,內容略以有死者徐○○於建物所居住之房間內死亡,確切死因俟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 方可確認,請應買人注意。再依前案(本院107司執102633號)卷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龜山派出所查訪紀錄表記載,受訪人徐羅○○稱有親屬在家自然死亡(醫生判定),供應買人 參酌,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投標應買。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