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2664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係由其及家屬自住,有位於B1之編號133 號、134號平面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 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式,此部分不點交,請應 買人一併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