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現為自住使用,有專屬車位,位於5638建號建物之 地下層;另據地政人員稱5607建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車道、公設及警衛室,且於5638建號建 物3樓上方屋突處後方及1樓前方有加蓋採光罩、雨遮,面積合計12.56平方公尺,以上請投標人 注意。 二、本件就56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除為坐落基地外,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惟本院之調查亦無法保證絕無前揭情事,故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 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就5638建號建物之採光罩及雨遮面積共12.56平方公尺部分,雖未另外測量編列增建,惟仍 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價值已計入5638建號建物。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91年10月21日) 住宅區,住宅區可採個別建築、採併同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市地重劃三種開方式,其餘不明事 項請投標人逕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