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868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張春玉稱原為其居住使用,但現已搬走,目前房屋閒 置無人居住使用,亦無出租,有2個機械式停車位,在地下一樓,編號為11、12,每年3月要繳2 1000元管理費(含電梯等整棟樓層管理費),經現場檢視,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建物共有人張春玉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