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分署 112 年 1 月 5 日至 1655 建號進行現場查封時,義務人之子在場,據其表示目前為其與兄長居住使用 中,假日父母(即義務人與其配偶)會來同住,社區名稱為「台北新天地」,經檢視共有 5 層(據建物謄本所 載,1655 建號共計 3 層及屋頂突出物),疑有增建。112 年 6 月 14 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進行履勘,系爭建 物第 1 層為 1 廚房、2 廳(餐廳及客廳)及 1 衛浴;第 2 層為 2 房及 1 獨立衛浴;第 3 層為 2 房 1 衛;第 4 層 (即謄本記載之屋頂突出物)為 1 房 1 衛,另有置物空間;第 5 層係洗曬衣物之空間,每層內部均有樓梯相 通,為一透天厝。另經當場測量結果,其中第 1 層至第 3 層有部分增建,第 4 層、第 5 層亦為增建,均已由 地政機關另為查封登記並暫編為 11146 建號(同為本件拍賣標的),另 11146 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 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並應自行負擔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義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二、 本件建物內之動產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屋內尚遺留有價值之動產,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規定進行點交或命暫付保管、限期領取或拍賣等程序,須耗費相當時日,請 應買人注意。 三、至於本件建物所含有共同使用部分即 1695 建號部分係位於同社區另棟(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 620 巷 80 弄 91 號有出入口)之地下層,作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位之用,據義務人之子陳稱系爭建物配賦之停車位編號 92,目前上面堆放雜物,未作停車使用云云;義務人則於 112 年 1 月 11 日至本分署陳稱略以,當初購買系 爭建物權狀已載明停車位係兩戶共用一個(與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 620 巷 80 弄 86 號住戶共用),但因其 均未曾使用過該停車位,如要使用需要再去談云云。經本分署函請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 620 巷 80 弄 86 號 住戶協助確認,惟該住戶家人則表示其車位並非 92 號,亦未與義務人共用車位云云。由於相關人士陳述未 盡一致,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發函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查證仍未獲回應,致本分署難以認定義務人是 否有約定專用之停車位及實際位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因義務人對 1695 建號僅有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另行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如因有無約定專用停車位、實際位置及使用方式等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事人 另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本分署不負代為協商之責,如不同意請勿參與本 件標的之應買。 四、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112 年 6 月 6 日桃建使字第 1120043021 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 非本處列管有案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另該處未有列管地震受損之建物;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再以 113 年 8 月 29 日桃建使字第 1130072335 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無申請辦理 0403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 估之相關紀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112 年 6 月 1 日桃消指字第 1120017483 號函覆,無接獲本件拍賣標的相 關火災報案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12 年 5 月 3 日會輻字第 1120006316 號書函函覆,該會僅就 71 年 至 73 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進行輻射普查作業,故無輻射偵測資料可提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112 年 6 月 26 日山警分偵字第 1120022722 號函檢附查訪表表示,未發現有刑案現場勘查、命案、火災等非自然 死亡案件。惟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自 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如不同意上開事項者,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請應買 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 五、拍定人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分署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 標的之應買。 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