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之建物於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電子查封係於112 年10月4日),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會同 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係第三人李韋震向債務人承租 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有 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該租賃關係於查封後屆期(縱有成 立新約,亦屬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 拍定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於進行拍賣程序時,已無合法 占有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七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點交。 六、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 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