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現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王○英稱,現由其與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分租他人之情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42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9852 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 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0040號 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 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 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7年12月21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5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4554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 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982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 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