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姐在場,並表示查封物由戴XX承租,使用 狀況目前因頂樓下大雨時會有部分滲水;另頂樓(8樓)目前亦為出租,頂樓有外梯可單獨 抵達,7樓、8樓各自獨立出入。債務人於假扣押時提出租約兩份,其中7樓出租予戴XX,租 賃期間為112年2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4日;8樓出租予王XX,租賃期間為112年3月1日至115 年2月28日。惟查,本件假扣押查封生效時間點為111年12月20日,此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 所函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 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本件2949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來函認定為垂直增建(屋頂)、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 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 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 拍。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