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房屋位於「金英堡」社區內,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員警到場,無人應門,揭示查封 公告於門首。社區保全稱不清楚建號2341(停車位編號29號)之停車位使用情形。本件標的為 債務人之戶籍址,且本院對債務人寄送查封登記、詢價等公文予本件標的址,均有送達債務 人,本件標的應屬債務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 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 2352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2341建號為停車位(分管停車位編號29號),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 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 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又按地下停車位(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應與所有建築物連同基地應有部 分一併移轉,其他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購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 執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故本件標的須一併拍賣,一併隨同移轉,不能割裂拍賣,其他 基地共有人對於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均無優先承購之權利。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 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 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