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1樓出租第三人使用(租期111.4至113.4,租金25000 元),2~4樓自住使用,經檢視1~4樓陽台及5樓屋突部分有增建,另據債權人查報稱1樓出租第三 人經營雜貨零食小舖,其餘債務人自住使用,有增建,2樓堆放雜物,臨路窗台下緣有滲水導致 壁癌。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惟上開租賃契約業於本院113年6月3日查封日前已屆期,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其餘未出租部分如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 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三、本件內暫編第172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本建物坐落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 同段第254地號土地且權屬非債務人 所有) ,占用一層使用面積共2.87 平方公尺,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