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50084建號、52496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康新煌在場稱房屋現無人使用,3樓增建為陽台外 推,4樓增建有獨立通道,現用來堆放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5249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5月20日函覆稱:52496建號建物係 水平違章建築及位於屋頂之垂直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 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