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50130建號、5249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康新煌在場稱房屋前段為自用,當作倉庫,房屋後段是 租給兒子即另一債務人康家儒登記為餐飲公司使用,1個月租金2萬元,未約定租期,有訂租 約。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113年5月10日查訪結果為債務人康新煌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5249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5月20日函覆稱:52495建號建物係 水平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 質非屬新穎者,拍照存證辦理。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