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現場按鈴無人回應,嗣經囑託分局查訪,函復稱其多次派員前往,皆無人回應,故無法調查。法院復於113年4月3日前往現場,經按門鈴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鎖,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並無增建;環顧屋內有生活用品,信件收信人均非債務人,另詢問其他住戶,本件拍賣標的無常設之管委會,無法確認管理費繳交情形等等。末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來電稱:本件房屋目前由其前配偶張柏翔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因當初張柏翔幫債務人繳付房屋之頭期款,故雙方口頭約定,由張柏翔及其父母使用本件房屋,以抵償頭期款等等。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用中,拍定後不點交。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82年2月18日,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網站、台灣凶宅網,查無本件拍賣標的有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惟仍須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等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