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於債權人會同員警查訪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物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故拍定後││ │點交。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二、另依債務人自述及法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 │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 │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五、2740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佔據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 │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已拍照建檔列管,││ │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賣,請應買人注意。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為準。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