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經債務人表示空地部分有搭遮雨棚,另建物前方、建物後方廚房均有外推增建,與主建物相││ │通,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五、本件標的第466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臨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另依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其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 │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 │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 │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 │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或聲明異議。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九、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 │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 │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 │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