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二、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有授權管理員開門,據保全人員表示,該建物││ │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放雜物;另地政人員表示,查封物後面有加蓋雨遮。於本案民國113年││ │6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有授權管理員開門,據保全人員表示,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現場情││ │形與假扣押查封時相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五、本件標的31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 │特定區計畫(民國88年9月30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九、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